平遥孔某某疫情期间殴打乡村医生!现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平遥县孔某某妨害公务案
疫情期间,故意毁坏防控物品,殴打防控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在平遥县某乡村检查站,不听工作人员劝阻, 故意毁坏登记用的办公桌、工作人员的摩托车,并对工作人员张某某和乡村医生实施殴打。2月18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督促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于2月27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晋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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