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史上最严“禁炮令”
10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本报太原8月22日讯(记者王佳丽)10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21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情况。
《通告》内容共五条。第一条明确了我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第二条对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第三条要求对已颁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进行依法处置,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四、第五条对实施禁放措施后,各级各部门做好安全风险管控等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要严厉打击、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通告》明确,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我省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相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禁燃禁放工作。
之前,我省各地出台的“禁炮”和“限炮”规定多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如主城区范围内),在禁燃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而此次是从省级层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表示,10月1日前,将督促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经营许可证照依法进行注销,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库存“清零”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全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在证照处置过程中,采取证照处置与库存清零同时进行的方式,库存清零一批,及时同步注销一批,分类分批做好证照注销处置工作。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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