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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太原公积金执行变更担保方式新规
发布时间:2020-10-22 录入员: 点击[716]

111日起太原公积金执行变更担保方式新规

 

  1020日,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近年来,一部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提出变更担保方式的申请,为了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相关业务,该中心决定出台《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三、本通知自20201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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