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导令
5月16日,市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就婚生女的抚养、监护、探视等问题,对父母双方进行了教育指导。
市中院环资庭在审理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发现,双方对离婚未达成一致的原因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婚生女任某彤不在双方的直接抚养之下,而是由女方委托其姐进行照顾,女方远在外地打工,而男方抚养、探视孩子存在障碍。
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双方下达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就婚生女任某彤的抚养、监护、探视等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和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了教育指导。根据任某起诉中陈述的内容,对王某如何尽到父亲的职责做了劝导。同时,对其积极要求抚养子女的态度给予肯定,并且告知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利。任某因远在外地,受疫情影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通过电话对任某进行教育和劝诫,要求其不得阻碍王某探望婚生女任某彤。
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婚姻家庭纠纷具有特殊性,每个家庭都是独一无二的。离婚的同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亦是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予以着重考量的。特别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更加注重保护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此次在国际家庭日次日审理的任某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通过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教育引导起诉离婚的双方以孩子为重,综合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慎重作出抉择。
未成年人需要在一个温馨的家庭氛围内方能健康成长,原生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健康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论父母双方婚姻状况如何,都应当维护父母在子女心目中的形象,父母的错误和选择不应由子女“买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通过教育指导,王某表示会积极承担各项抚养义务,争取与任某沟通,在任某外出打工期间,希望婚生女任某彤能够由其抚养。针对任某,明确不论离婚与否,不可剥夺王某对婚生女任某彤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双方有义务尽力营造孩子健康成长的氛围,让孩子不缺失父爱,亦不缺失母爱。经过家庭教育指导,任某同意撤回上诉,愿意给王某和自己再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
如今家庭教育,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 更多父母将学会做合格的家长。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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